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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文,这些药品严禁二次议价、不占药占比!

2018-12-03 01:35
来源:健识局   作者:雷公

11月29日,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办公厅、国家卫健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这也意味着,此前通过国家医保局第三轮谈判的17种抗癌药将不被纳入今年公立医院药占比的考核范围,也无须再和公立医院进行二次议价。

早在今年10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且这17个谈判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

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目前,北京、河北、山西等地已经陆续将17个抗癌药纳入地方医保。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保障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尽快执行和落地。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按照17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

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采购并合理使用。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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